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沈阳服装进出口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香港天辉贸易有限公司。
沈阳服装进出口公司与香港天辉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7月1日服装进出口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沈阳服装进出口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沈阳服装进出口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服装进出口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马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