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爱发有限公司.直布罗陀(x,x),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弗朗西斯.芒登(x),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垠,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住所
地:北京市X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廷凯,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蕾,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爱发有限公司.直布罗陀(x,x)(以下简称爱发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爱发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商外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爱发公司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爱发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爱发有限公司.直布罗陀(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6元,减半收取为8,103元。由上诉人爱发有限公司.直布罗陀(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易敏
审判员郭某
代理审判员刘善超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