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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爱发有限公司.直布罗陀为与被上诉人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爱发有限公司.直布罗陀(x,x),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弗朗西斯.芒登(x),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垠,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住所

地:北京市X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廷凯,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蕾,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爱发有限公司.直布罗陀(x,x)(以下简称爱发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爱发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商外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爱发公司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爱发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爱发有限公司.直布罗陀(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6元,减半收取为8,103元。由上诉人爱发有限公司.直布罗陀(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易敏

审判员郭某

代理审判员刘善超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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