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段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
被告安仁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地址:安仁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蔡某
原告段某与被告安仁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被告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欧阳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被告安仁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谭某某、李某某,被告蔡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5日20时15分,被告蔡某驾驶被告安仁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所有的一辆无牌摆臂式垃圾车从安仁县垃圾场驶往安仁县红绿灯方向,当行驶至安仁县X镇消防中队门前路段某,由于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将正在道路右边行走的行人原告段某挂倒,造成原告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安仁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蔡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段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原告段某受伤后在安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势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仁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被告蔡某在2012年3月1日前一次性共同赔偿原告段某各项损失x元;
二、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段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阳云
二Ο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