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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杨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1956年X月X日生,汉族,化安公司职工。住(略)-X室。

被告杨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化安公司职工。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承担150元。

审判长崔灿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刘某蓉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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