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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宜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高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曾某。

被告陈某,女。

第三人吴某,女。

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国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冯国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曾某中、刘津津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书记员吴某担任记录。同日追加吴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1年10月31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告陈某及第三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被告陈某及第三人吴某经协商,第三人吴某将其对被告陈某享有的4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高某。2011年4月7日,被告陈某向高某出具了金额为4万元的借条,并在借条中约定于2011年4月20日前还清。借款逾期后,原告高某向被告陈某催讨借款未果。原告高某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偿还借款4万元,支付利息520元(该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后期利息另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同意返还原告高某借款4万元,在2011年11月30日前返还2万元,在2012年1月31日前返还2万元;

二、原告高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406.5元(已减半),被告陈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国玉

人民陪审员曾某中

人民陪审员刘津津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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