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全线世纪影视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班牙桑坦德银行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威,北京市世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杜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武子文担任审判长,法官申小琦、郭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某在一审中起诉称:刘某自2008年2月至2011年5月期间,多次从杜某处借款,共计20万元。2011年6月30日,刘某向杜某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杜某20万元的事实,并承诺于2011年8月起每月偿还杜某3万元,直到还清欠款为止。但是刘某仅偿还了2011年8月份部分欠款2万元,其余应还欠款以各种借口不予返还。故杜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2011年8月到期借款1万元,2011年9月到期借款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刘某在一审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从杜某处借款20万元。2011年6月30日,刘某在一张内容为:“刘某自2008年2月至2011年5月先后向杜某多次借款,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现刘某认可并承诺从2011年8月1日起,每月偿还人民币叁万元整,自还清所欠款为止。还款形式以银行为准:中国工商银行(略)”的欠条上欠款人处签字。

诉讼中,刘某称欠条系在杜某强迫下所写,又称闹起来丢人故当时未报警,亦未提交其他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中,杜某称刘某于2011年8月9日通过工商银行转账返还借款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从杜某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看,杜某与刘某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事实上杜某已经履行了向刘某的出借义务,杜某与刘某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杜某向刘某提供借款后,刘某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刘某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刘某称欠条系在杜某强迫下所写,又称闹起来丢人故当时未报警,亦未提交其他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欠条系在杜某强迫下所写,故对刘某称欠条系在杜某强迫下所写的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信。现杜某持有欠条原件,要求刘某偿还2011年8月到期借款1万元,2011年9月到期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院予以支持。刘某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该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杜某2011年8月到期借款1万元、2011年9月到期借款3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中杜某所出具的借条是杜某带三人堵截并强迫刘某抄写其提供的“借条”,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清。一审已调查借条中的证明人,证明刘某并不认识证明人,因此借条中的内容也就无法认定,可以证明借条无效,借条中所列多次借款并无依据。一审判决称刘某曾支付2万元,这是刘某受胁迫所为,杜某多次发短信辱骂及扬言报复,刘某在杜某的威胁下支付了2万元。实际上,双方曾合作一段会所,刘某将会所委托杜某经营,因杜某赔钱而导致杜某找人逼迫刘某写下欠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杜某同意一审判决并口头答辩称:刘某说写的欠条是被杜某强迫写的不是事实,欠条上有刘某的签字,一审对方也承认签字的真实性,根本不存在强迫。刘某说杜某多次恐吓刘某也不是事实,事实上是刘某多次发短信恐吓杜某。请求二审驳回刘某艳的上诉。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欠条原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刘某称欠条是杜某胁迫其所写,还款2万元也是受杜某威胁所为,但刘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胁迫的事实。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刘某签字确认的欠条真实有效,刘某应按约定偿还欠款。刘某的上诉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刘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刘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武子文

审判员申小琦

审判员郭某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云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