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工人体育场北路X号院三里屯SOHO-D座X室。
法定代表某孔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铭智飞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工人体育场北路X号院三里屯SOHO-D座X室。
法定代表某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X区X路X号6F。
法定代表某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权,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际快车公司)和北京铭智飞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智飞扬公司)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多媒体公司)在原审中起诉称:成功多媒体公司独家享有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域名为x.com的网站(以下简称快车网站)是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合作经营的网站。x快车软件(以下简称快车软件)是网际快车公司经营的下载软件,该软件固体的绑定了域名分别为x.com(以下简称挖搜网站)和x.com(以下简称疯狗网站)的两个非法传播影视作品的资源网站。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通过其上述快车网站向公众提供上述快车软件,供网络用户使用快车软件从上述挖搜网站和疯狗网站下载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侵犯了成功多媒体公司对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成功多媒体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故成功多媒体公司要求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
上诉人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在原审中共同答辩称:第一,成功多媒体公司不是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第二,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与快车网站、快车软件、挖搜网站、疯狗网站没有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第三,挖搜网站是中立的搜索引擎,其对涉案电视剧的链接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第四,快车软件仅仅是下载工具,其按照用户的指令建立链接并传输文件,无法识别用户需要下载的内容,因此快车软件的经营者不承担用户可能下载内容的版权责任。综上,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不同意成功多媒体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成功多媒体公司取得涉案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
2009年4月29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颁发了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的发行许可证,其中记载该电视剧的制作机构为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电影公司),集数为38集。在该电视剧中,署名有唐人电影公司摄制,唐人电影公司、东阳捷成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影视公司)出品。
2009年6月5日,捷成影视公司出具《授权证明》,称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由唐人电影公司、捷成影视公司联合出品。经友好协商,捷成影视公司将该剧全球的所有版权(包括但不限于无线电视、有线电视、卫星电视、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等)全权授予唐人电影公司独家拥有,且唐人电影公司对上述权利享有转授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并可独立或委托第三方维权阻止盗版。授权期限为永久。
2009年6月15日,唐人电影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除IPTV和数字电视终端外)及转授权的权利于该电视剧自地面电视台首播日起第10天开始至2010年7月3日止独家授权给了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网视公司)。该授权书还明确了“地面电视台首播日”参照温州电视台首播日2009年6月25日,并明确珠海网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除IPTV和数字电视终端外)授权开始日期为2009年7月4日。
同日,珠海网视公司出具《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将其获得的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的上述权利在上述授权期限内转授权给了成功多媒体公司。
二、涉及确定快车网站以及快车软件实际经营者的事实。
2008年12月29日,从快车网站下载、安装快车软件2.4版时,在安装过程中出现了网际快车公司于2007年9月1日发布的许可协议,许可协议表某该软件的版权人为网际快车公司。
2010年3月8日,登录快车网站。在网站的标题栏显示“快车(x)_快车官方网站_全球稳定_高速的下载工具”。在网站首页的下方显示有“x○x—x”、“京ICP备(略)号”。在快车网站的新年专题页面的下方显示有“北京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x—2010版权所有x.com京ICP备(略)号”。在快车网站的联系我们页面上显示有“公司地址:北京市X区X街乙六号朝外SOHO-A座X层”、“商务合作、技术支持电话(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上述ICP备案号对应的快车网站的主办单位是铭智飞扬公司,审核通过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网际快车公司未举证证明除网际快车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外,尚有北京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在北京市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
2010年9月20日,登录快车网站。在该网站的“联系我们”页面,公司地址已经变更为北京市X区工人体育场北路X号院三里屯x座X室,并显示公司商务合作、技术支持电话为(略)。
2011年5月19日,登录快车网站,在“产品介绍”页面上显示有“所有版本V3.7版迷你版海外版x版”。从该网站上下载、安装快车软件3.7版时,在安装过程中出现了署名为趋势媒体集团的单位于2009年1月1日发布的许可协议,许可协议表某该软件的版权人为趋势媒体集团。但在下载、安装迷你版时,出现的许可协议仍然是网际快车公司于2007年9月1日发布的,并表某软件的版权人是网际快车公司。
网际快车公司是由趋势媒体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4日发起成立的外国法人独资企业。在诉讼中,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提交了一份日期显示为2008年10月1日的趋势媒体有限公司和网际快车公司签订的《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以及一份日期显示为2009年10月15日的趋势媒体有限公司与铭智飞扬公司签订的《网站维护合同》。上述《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约定网际快车公司在中国区域内将快车软件转让给趋势媒体有限公司。上述《网站维护合同》约定趋势媒体有限公司委托铭智飞扬公司全权维护快车网站,包括内容的更新、网站风格的更新、网站重要页面设计制作、网站策划及运营咨询、网站推广、保证网站链接正常等。趋势媒体有限公司对域名x.com拥有所有权,享有网站的全部所有权和使用权。服务期限为2009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14日。成功多媒体公司对该两份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趋势媒体有限公司是网际快车公司的独资股东,两者存在利害关系,故上述《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更不足为信。
2010年8月6日,成功多媒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权律师曾就包括本案在内的网际快车公司涉嫌侵权事宜向网际快车公司寄送律师函,寄送的地址为北京市X区工人体育场北路X号三里屯SOHO-D座X室,填写的电话为(略),结果为李文娟代收。在原审法院受理的(2010)朝民初字第x号案件中,原审法院向网际快车公司送达起诉材料时,网际快车公司派其员工李文娟持网际快车公司开具的介绍信于2010年9月28日来原审法院领取。2010年11月8日,原审法院工作人员到北京市X区工人体育场北路X号三里屯SOHO-D座X室核实情况时,发现门前指示牌悬挂有“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字样,但工作人员称其公司是趋势媒体有限公司,门前指示牌之所以有网际快车公司字样,是因为要为网际快车作业务推广和宣传。在原审法院受理的(2011)朝民初字第x号案件的管辖异议审理阶段,原审法院查明上述北京市X区工人体育场北路X号三里屯SOHO-D座X室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处加盖有铭智飞扬公司的印章,并据此认定铭智飞扬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即为该地址。2010年11月8日,成功多媒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权律师在正常工作时间到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位于北京市X区的工商登记注册地了解情况。该两个地方大门紧锁,敲门后,均无人开门,也无人应答。
三、从快车网站下载快车软件,并使用快车软件从挖搜网站、疯狗网站下载涉案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的情况。
2010年3月8日至15日,成功多媒体公司对如何从快车网站下载安装快车软件,并通过快车软件从挖搜网站、疯狗网站下载涉案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的情况申请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保全的内容显示如下:
在快车网站首页搜索栏中输入“仙剑奇侠传三”,点击搜索后,跳转至挖搜网站。该挖搜网站上有涉案电视剧集的链接列表某高速下载“点我下载”图标。点击“点我下载”图标后,提示“您的计算机尚未安装新版快车(x)请您先下载安装后即可开始高速下载”。
从快车网站首页点击“客服论坛”进入快车网站的“车友论坛”页面,在页面右下角有“热门电影下载”链接,在点击该链接后出现的页面上输入“仙剑奇侠传三”进行搜索,跳转至疯狗网站,该疯狗网站标题栏显示“疯狗资源联盟_快车电影下载”,网页中有涉案电视剧集的链接列表,点击列表某的链接后,页面跳转至挖搜网站,在挖搜网站上有涉案电视剧高速下载“点我下载”的图标。点击“点我下载”图标后,同样提示需要先安装新版快车。
从快车网站首页点击“免费下载最新版本”,下载并安装快车软件3.4版本。安装完成后,自动某出快车软件界面,从该软件界面的工具栏的“帮助”中,点击“官方网站”,即跳转至快车网站首页。从该软件界面工具栏的“帮助”中,点击“资源中心”,即跳转至疯狗网站首页。在快车软件界面的搜索栏中分别输入“随便搜索”、“不限范围”,点击搜索后,均分别跳转至挖搜网站搜索结果页面。在安装完毕快车软件后,桌面上生成“最新电影下载”、“快车(x)3.4”等四个图标,点击“最新电影下载”图标,弹出疯狗网站页面。
再次在快车网站首页搜索栏中输入“仙剑奇侠传三”,点击搜索后,跳转至挖搜网站。该挖搜网站上有涉案电视剧全38集的链接列表某高速下载“点我下载”图标。点击“点我下载”图标后显示新建任务窗口,点击窗口中的“立即下载”,弹出快车软件界面,显示快车软件正在下载涉案电视剧。下载完毕后,点击所下载的涉案电视剧视频文件,能够正常播放。
再次从快车网站首页点击“客服论坛”进入快车网站的“车友论坛”页面,点击该页面右下角的“热门电影下载”链接,在出现的页面上输入“仙剑奇侠传三”进行搜索,跳转至疯狗网站,该疯狗网站标题栏显示“疯狗资源联盟_快车电影下载”,网页中有涉案电视剧全38集的链接列表,点击列表某的链接后,页面跳转至挖搜网站,在挖搜网站上有涉案电视剧高速下载“点我下载”的图标。点击“点我下载”图标后显示新建任务窗口,点击窗口中的“立即下载”,弹出快车软件界面,显示快车软件正在下载涉案电视剧。下载完毕后,点击所下载的涉案电视剧视频文件,能够正常播放。
在上述两次播放的涉案电视剧的画面上均显示有“郑重声明:本片作品之片源、字幕均来自互联网,版权归电视剧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传播或用于任何商业盈利用途,否则一切后果由该组织或个人承担!本站和制作者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请自觉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在上述两次下载涉案电视剧过程中,网页页面始终在挖搜网站的域名下。
从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挖搜网站是由一个叫张良的个人开办的网站,于2009年12月7日审核通过;疯狗网站是一个叫周彦兵的个人开办的网站,于2010年1月6日审核通过。在挖搜网站首页的搜索工具栏下方显示有排列的“热门电影”、“热门剧集”、“最新推荐”栏目,每个栏目中都列举有一定数量的影视作品。在疯狗网站首页设置有影视、动某、音乐等栏目,且显示有日剧、韩某、大陆剧、喜剧片、动某片、战争片等影片分类,并且有电影、剧集等热门资源列表、近期推荐影片、最新更新榜等。在网站首页下方还显示有“本站仅为网友提供交流的信息平台,所有资源的实际文件,都不在本站的服务器上,而是网友用自己的电脑自发共享的,更不保证文字描述和实际内容相符,发布的信息来自国内资源网站,等”。该挖搜网站和疯狗网站除了显示有京ICP备案号以及疯狗网站还显示有两个QQ号码外,未显示网站地址、联系方式等能够识别、联系网站所有者或经营者的信息,也未显示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另外,2011年5月19日,从快车网站上下载安装快车软件3.7版。运行快车软件后,点击快车软件界面的“帮助”下的“论坛反馈”,进入的页面网址为bbs.x.com,即从快车网站首页点击“技术论坛”后进入的页面。点击快车软件界面的“帮助”下的“官方网站”,进入快车网站首页。从快车网站上下载安装迷你快车,在运行迷你快车的软件界面上点击“悬浮窗”提示框中的“关于”,出现“关于迷你快车”的介绍,其中有“x:www.x.com”字样。在运行的迷你快车软件界面以及快车软件3.7版的界面的搜索栏中分别输入“随便搜索不限范围”,点击搜索后,分别进入挖搜网站。
四、快车网站的“快车论坛”中涉及的相关内容。
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有网名分别为“江南才子”、“x”、“快车管理员”的管理员在网址为bbs.x.com的快车网站的“快车论坛”中对网友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将解答不了的问题反馈给相关部门,并向网友推荐资源网站挖搜网站、疯狗网站等。
比如,有网友x发帖“忍不住说几句”,抱怨快车去掉了一些功能、右键菜单改变了、下载越来越慢、广告多等,管理员“江南才子”于2010年2月19日回复“非常感谢热心车友的支持和反馈,我们已经将您的反馈进行记录,并移交给相关部门,您有什么想法和建议都可以随时与我们进行联系和沟通,欢迎你加入我们的快车QQ群和VIP群共同探讨,也可以随时拨打产品热线010-(略)。我给您推荐几个电影下载站www.x.x.x.com速度都不错!”。网友x发帖“快车搜索的网址是什么”,管理员“江南才子”于2010年4月15日回复“www.x.x.x.com”。网友x发帖“有什么办法提高快车速度吗”,管理员“江南才子”于2010年6月10日回复“多挂机多升级多用快车下载,选择热门的资源www.x.com”。2010年7月29日,管理员“江南才子”发帖“疯狗资源变更原www.x.com更改为www.x.com请大家相互转告,谢谢!”。网友x发帖“急寻江南才子,关于快车专用链的问题求助!”,管理员“江南才子”于2011年4月25日回复“亲爱的用户您好,感谢你使用快车的产品,快车专用链的问题,请您联系客服QQ(略),客服邮箱x@x.com,业务电话010-(略)转6316”。
网友x发帖“为什么快车的下载速度这么慢”,管理员“x”于2010年4月25日回复“去www.x.com上下载电影速度很快的哦”。网友x发帖“迷你快车好用不”,管理员“x”于2011年4月26日回复“迷你快车是一款无广告,占用资源小,只为下载而生的软件!不过功能相对快车3.0比较少!您可以使用看看!”。网友x发帖“中国的快车,世界都在用!”,称“网际快车(x)诞生于1996年,是国内第一款也是唯一一款为世界219个国家的用户提供服务的中国软件,2004年,趋势媒体集团收购网际快车客户端软件,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随之创建,黄明明任总裁兼CEO,等”。管理员“x”于2011年3月24日回复该帖“谢谢您的支持”。管理员“x”对用户提出的问题,于2011年1月、2月回复“已经反馈给开发团队了,稍后有人员回复您”、“谢谢您的反馈,已经提交给技术部”、“谢谢您的反馈,已经提交给相关测试人员”等。
网友x询问“怎么//s.x.com进不去了”,管理员“快车管理员”于2010年5月5日回复“您好,目前暂停使用该域名,搜索请使用//www.x.x.x.com”。网友x询问“快车专用链接和普通链接有什么区别”,管理员“快车管理员”于2010年6月24日回复“快车专用只支持已经安装快车的用户下载,资源速度的快慢与是否使用专用链无关”。网友x询问“快车搜索的网址在哪”,管理员“快车管理员”于2010年7月15日回复“www.x.com”。网友(略)询问“快车资源网站什么时候好”,管理员“快车管理员”于2010年7月15日回复“感谢你对快车的关注和支持,www.x.com”。网友x询问“安装过程中按钮无法正常显示”,管理员“快车管理员”于2010年8月11日回复“您好,已经转交相关部门处理,感谢您的反馈”。
以上事实,有发行许可证、涉案电视剧光盘、《授权证明》、《授权书》、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1)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法院卷宗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一、成功多媒体公司享有涉案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以及发行许可证上的署名,可以确认唐人电影公司和捷成影视公司是该电视剧的著作权人。经过捷成影视公司对唐人电影公司的授权、唐人电影公司对珠海网视公司的授权以及珠海网视公司对成功多媒体公司的授权,成功多媒体公司在2009年7月4日至2010年7月30日获得了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IPTV和数字电视终端除外)。故成功多媒体公司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主体适格。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提出的成功多媒体公司不是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快车网站及快车软件是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实际经营的网站和软件。
网站登记备案信息、网站中标示的信息载明的经营者,是网站经营者。网站登记备案信息、网站中标示的信息载明的经营者不一致的,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可以认定网站登记备案信息、网站中标示的信息所载明的经营者为共同经营者。
根据快车网站ICP备案的记载,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铭智飞扬公司。另外,快车网站上记载的公司办公地址为北京市X区工人体育场北路X号院三里屯x座X室,而该办公地点的承租人正是铭智飞扬公司。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铭智飞扬公司是快车网站的经营者,铭智飞扬公司以其与趋势媒体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维护合同》为由提出快车网站与其无关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尽管在快车网站的首页记载有“x○x—x”,但在该网站新年专题页面也明确记载有“北京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x—2010版权所有x.com”,而网际快车公司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北京市工商行政机关确实登记注册有名称为“北京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公司,故原审法院认定快车网站页面上记载的“北京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为网际快车公司。另外,在成功多媒体公司的代理人刘权律师向快车网站上记载的上述公司地址给网际快车公司发送律师函后,该律师函成功投递,并显示签收人为李文娟代收。而在法院给网际快车公司送达诉讼材料时,网际快车公司又派其员工李文娟持有网际快车公司的介绍信来法院领取诉讼材料。在上述办公地址的门前指示牌上又明确显示有网际快车公司的企业名称。且在正常办公时间网际快车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又无人办公。综合上述几点,原审法院认为尽管快车网站上记载的上述公司地址的承租人为铭智飞扬公司,但该办公地址同样也是网际快车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因此,在快车网站上明确记载有网际快车公司版权所有,并明确标明网际快车公司的实际经营地点的情况下,网际快车公司与铭智飞扬公司应当是快车网站的共同经营者。网际快车公司提出其与快车网站无关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也不予支持。
从快车网站的快车论坛关于快车软件的版本的记载以及在不同时间下载安装不同版本的快车软件的事实中,可以看出快车软件是一款不断升级,不断产生新的版本的软件,且从快车软件许可协议中可以看出该软件2.4版、迷你版等版本的版权人均为网际快车公司。尽管网际快车公司与其独资股东趋势媒体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日签订有《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约定网际快车公司将快车软件转让给趋势媒体有限公司,但该合同并未约定所转让的是何种版本的快车软件,从本案查明的事实中也仅仅得知一个名为趋势媒体集团的单位在许可协议中声明其是快车软件3.7版本的版权人。而本案中用于下载涉案电视剧的快车软件是3.4版本,网际快车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是该3.4版本的版权人,故原审法院确认网际快车公司是快车软件3.4版本的版权人。另外,快车网站的标题栏明确显示“快车(x)_快车官方网站_全球稳定_高速的下载工具”,且该快车网站向公众提供快车软件2.4版本、3.4版本、3.7版本、迷你版本等各种版本的下载,而且在从快车软件运行界面的“帮助”中点击“官方网站”即可进入快车网站首页,故可以确认快车网站就是快车软件的官方网站,因此网际快车公司不仅仅是快车软件3.4版本的版权人,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同时也是快车软件的实际经营者。
综上,网际快车公司是用于下载涉案电视剧的快车软件3.4版本的版权人,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是快车网站及快车软件的实际经营者,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三、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通过其经营的快车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快车软件,使网络用户利用快车软件从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选定的挖搜网站、疯狗网站上下载涉案电视剧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是侵权的情况下,应当与直接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电视剧的下载过程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从快车网站首页的搜索栏中查找涉案电视剧,搜索后跳转至挖搜网站,并最终使用快车软件从挖搜网站中下载涉案电视剧;第二种是点击快车网站车友论坛页面中设置的“热门电影下载”链接,在之后出现的页面上搜索涉案电视剧后跳转至疯狗网站,点击疯狗网站中涉案电视剧的链接列表,又跳转至挖搜网站,最终使用快车软件从挖搜网站中下载涉案电视剧。上述两种下载过程均是从快车网站跳转至挖搜网站,并最终从挖搜网站上使用快车软件下载涉案电视剧,本案并无证据表某涉案电视剧实际存储在快车网站上,因此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本案实施的行为应当是为网络用户下载涉案电视剧提供链接服务。
从在快车网站上查找涉案电视剧的过程来看,无论是在快车网站首页的搜索栏中输入涉案电视剧的名称,还是随便输入其他内容,搜索后所进入的网站均是挖搜网站,这说明从快车网站到挖搜网站的链接是一种固定指向的链接。快车网站上设置有“热门电影下载”的链接,点击后固定进入的网站是疯狗网站,即从快车网站到疯狗网站的链接也是一种固定指向的链接。在链接进入挖搜网站和疯狗网站后,不安装快车软件就无法从挖搜网站和疯狗网站上下载涉案电视剧,这说明疯狗网站和挖搜网站上的影视资源是专门为快车软件下载所提供。从快车软件界面进行搜索进入的也是挖搜网站。从快车软件界面点击“帮助”中的“资源中心”,进入的也是疯狗网站。点击安装快车软件后在桌面上形成的“最新电影下载”图标,也进入疯狗网站页面。这说明快车软件与挖搜网站、疯狗网站之间也存在固定指向的链接。而快车网站的快车论坛管理员又经常在快车网站上向网络用户推荐挖搜网站和疯狗网站,并称该两个网站是快车的资源网站,这进一步说明这种固定指向的链接是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主观选择的结果。
从挖搜网站和疯狗网站来看,该两个网站均是大量传播影视作品的网站,但该两个网站却是个人开办的网站,在网站中只标示了ICP备案号码,却无网站经营者的联系信息,更未标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件,且疯狗网站更是明确标示该网站是为网友提供的交流平台,该网站上所发布的信息来自国内资源网站等。据此可以看出,挖搜网站和疯狗网站是带有明显侵权信息的传播影视作品的网站。在播放所下载的涉案电视剧时,在播放界面显示“郑重声明:本片作品之片源、字幕均来自互联网,版权归电视剧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传播或用于任何商业盈利用途,否则一切后果由该组织或个人承担!本站和制作者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请自觉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这进一步说明下载的涉案电视剧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传播的侵权作品。
对于挖搜网站和疯狗网站这种侵权信息非常明显的侵权网站,以及所下载的侵权信息如此明显的涉案电视剧,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却故意将其作为自己网站和软件链接指向的对象,属于明知链接作品是侵权作品仍然设定链接的情形,显然侵犯了成功多媒体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提出的挖搜网站只是中立的搜索引擎、快车软件仅仅是下载工具,所以不构成侵权的答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到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铭智飞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二、驳回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乐视网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乐视网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人网际快车公司的上诉理由是:1、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原审法院判决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乐视网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本案中,根据涉案电视剧上的署名,可以认定唐人电影公司和捷成影视公司是著作权人。根据捷成影视公司向唐人电影公司的授权、唐人电影公司向珠海网视公司的授权以及珠海网视公司向成功多媒体公司的授权,成功多媒体公司对涉案电视剧取得了自2009年7月4日至2010年7月30日的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IPTV和数字电视终端除外),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铭智飞扬公司是“快车网”的备案登记的主办单位,且“快车网”上记载的内容显示其“公司地址”为“北京市X区工人体育场北路X号院三里屯x座X室”,而该地址的承租人即为铭智飞扬公司。故原审法院认定铭智飞扬公司是“快车网”的经营者,本院对此亦予以认可。铭智飞扬公司关于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快车网”上的版权信息显示“北京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x—2010版权所有x.com”,其中“北京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仅相差“北京”二字,且网际快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北京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另一家公司,而2010年9月时“快车网”上显示的联系电话即为网际快车公司的联系电话。另外,“快车软件”中许可协议记载的版权人即为网际快车公司,“快车网”是“快车软件”的官方网站。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网际快车公司与铭智飞扬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是“快车网”和“快车软件”的共同经营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网际快车公司关于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电视剧并未存储于“快车网”的服务器内,而是链接自“挖搜网”和“疯狗网”,故网际快车公司与铭智飞扬公司的涉案行为是提供链接服务的行为。
鉴于乐视网公司明确表某其从未许可“挖搜网”和“疯狗网”传播涉案电视剧,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挖搜网”和“疯狗网”传播涉案电视剧已取得合法授权,本院据此认定“挖搜网”和“疯狗网”传播涉案电视剧是未经许可进行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某、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某、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快车软件”与“挖搜网”和“疯狗网”之间的链接均为固定指向的链接,如果没有安装“快车软件”则无法从“挖搜网”和“疯狗网”上下载涉案电视剧,“快车网”和“快车软件”与“挖搜网”和“疯狗网”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且“挖搜网”和“疯狗网”并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其声明的内容亦显示其传播涉案电视剧的行为并未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在明知“挖搜网”和“疯狗网”未经许可提供涉案电视剧而进行链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因此,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判决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市场影响、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网际快车公司和铭智飞扬公司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已交纳),由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铭智飞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网际快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铭智飞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韩某枫
代理审判员杨静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妍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