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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与刘某X在新蔡县实验小学门口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厮打,被告人王某用刀将刘某X砍伤。经鉴定,刘某X的伤情为轻伤。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协议书及收款条,证人谢某、刘某、梅某、段XX等人证言,被害人刘某X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持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某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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