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金水育春业余培训学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
申请再审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金水育春业余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育春学校)、被申请人马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海玲、委托代理人王振生,被申请人育春学校法定代表人郑诒春、委托代理人王英歌,被申请人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马某娟、委托代理人付巧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荆川
审判员李艳
代理审判员杨彦浩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骆大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