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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封丘县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侯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某卫,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封丘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5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周云贺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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