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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石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海上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X。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汉族,住(略)-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刘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尹晓元,辽宁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海上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上诉人石某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石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9元(已有上诉人石某预交),减半收取为1654.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屈昕

代理审判员张岩松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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