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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龙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龙,男,生于1990年5月16日。2008年8月1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龙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7日起诉到本院。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1日11点左右,被告人申龙窜至半坡店乡X村委牌坊王村袁XX的养鸡场,翻墙跳入鸡场院里,进入屋内,用铁棍将柜子撬开,盗走现金2300元人民币。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申龙对上述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袁XX的陈述,证人罗XX、张XX、申XX的证言,开封县公安局调取证据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龙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盗窃行为,本应酌定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申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款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0年7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军英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樊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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