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丽芬与被告李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做双方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原、被告自愿达成了和好的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本案不再制作调解书,特此说明。
承办人王光亮
20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