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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张某乙之母。

委托代理人许跃子,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许跃子及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乙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8月2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甚少,草率结婚后才发现被告不爱说话,一不顺心就找事生气。2009年3月8日晚上因小事生气回娘家居住至今,经我多次找人说合未成,期间双方家人也多次发生矛盾。我们之间的婚姻自从X年X月X日生一女张X萍后就出现矛盾,且已分居两年有余,夫妻之间感情现已破裂,已无法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请求判今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一辆奥柯玛电动车折价均分。

被告王某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3月左右认识,4月订婚,8月28日登记结婚,在此期间,我与原告认识有四五个月时间,婚后也没有发生任何矛盾,从X年X月X日生孩子时开始有矛盾,原告家嫌弃生的是女孩子一直不满,我一直忍着,生孩子出院后我又生病二次住院,我婆婆说我惹事,对我不满。因孩子待客也发生了矛盾,他们处处为难我。原告诉状中说我不爱说话,脾气倔,但这不是离婚的理由。孩子有病,原告离家出走,把门也锁了,钱也取走,电话也联系不上,原告还把居委会发给我的米面钱领走了,我去居委会及信访办要求解决。我们生气后,原告家把我母亲的电动车也藏了起来,后来我发现原告的父亲骑着那辆电动车,我拦着不让他,他想打我,我报了警。原告不让我回家,我还找DV观察来解决。我既同意离婚也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8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张X萍。原、被告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X年X月X日生一女张X萍后,夫妻双方开始因生活琐事生气,后原、被告因生气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婚生女张某乙萍一直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生育有子女,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生气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多交流,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处理好与双方家人的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乙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忠义

审判员刘平玉

审判员马聚光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斌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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