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高联高层建筑供暖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张某丙之女,身份证号。住址: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穆景仁,系辽宁申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辽宁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X区X路X巷X号112。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X区X路X-X号312。
上诉人沈阳高联高层建筑供暖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某诉人刘某、被某诉人辽宁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沈阳高联高层建筑供暖联网技术有限公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某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阳高联高层建筑供暖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的申某,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高联高层建筑供暖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7元,减半收取3903.5元,由沈阳高联高层建筑供暖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屈昕
代理审判员刘某超
代理审判员张某丙松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