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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与牛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牛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杨陵区梁氏窑杨陵X市场X号。

被申请人牛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杨陵X楼X单元X室。

申请人牛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了欠条。要求被申请人牛某支付申请人欠款x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某支付令:

被申请人牛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牛某欠款x元。

案件受理费140元(申请人预交),由被申请人牛某承担。

被申请人如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叱干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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