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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俊清与被告吕建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俊清与被告吕建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俊清其委托代理人程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建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俊清诉称,2007年11月5日,被告雇佣原告为居住在昆吾小区的业主项亚伟搬家至九天城,在搬运过程中,原告在九天城项亚伟家不幸被摔伤,后送至中原油田总医院抢救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各项损失,均遭被告拒绝,被迫无奈,原告于2007年12月20日将被告诉至华龙区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日作出(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x.42元。因原告摔伤,造成脑外伤,需二次手术,2008年2月27日入住濮阳市油田总医院,进行颅骨修补术,为此共花去医疗费用共计数万元,该二次手术费被告分文未付,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某、护理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x.99元。

被告吕建民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0日,被告吕建民以“大众搬家”的名义,承揽了昆吾小区业主项亚伟预约搬家业务,商定每车100元。因被告无工人,被告又找到程士才,让程再找几个人干活,程士才找到原告。2007年11月5日,原告在为项亚伟搬家至九天城过程中,从九天城楼上摔下致伤,即被送往濮阳市油田总医院治疗,诊断为:硬膜外血肿、脑疝形成,T11、12压缩性骨折。2007年11月24日转入濮阳市中医院,针对T11、12骨折施行手术。2007年12月20日,原告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08年5月2日作出(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x.42元。

2008年2月27日至2008年3月12日,原告入住濮阳市油田总医院,行颅骨修补术,共花费医疗费x.95元,出院诊断为:脑外伤术后、颅骨缺损;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口服抗癫痫药物。2011年5月6日,经濮阳腾龙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濮腾龙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X号司法意见鉴定书确认,原告伤残程度为八级。

另查明,袁俊清为农业户口,共兄弟三人,其父亲袁一X,X年X月X日出生,其母曹麦莲,X年X月X日出生;袁俊清长子袁二X,X年X月X日出生,长女袁三X,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吕建民承揽搬家业务后,委托程士才寻找工人搬家,程士才即找到原告,原告从事的是被告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原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审查确定:医疗费x.95元,有医疗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误某2761.87元,系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6个月,根据原告住院和伤残评定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计算错误,本院确认为2724.03元;护理费211.87元,系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住院14天1人护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营养费420元,系按照住院14天,每天30元计算,本院依照司法实践,确认为每天10元,共计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系按照住院14天,每天30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200元,原告未能提供票据,但根据司法实践住院期间每天15元的标准,根据原告住院和鉴定情况,交通费200元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残疾赔偿金x.38元,系根据原告年龄和伤残程度,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抚养人生活费x.92元,系根据由原告实际抚养的人、抚养年限、原告伤残等级,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鉴定费800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精神抚慰金x元,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各项损失本院审查确认为x.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建民赔偿原告袁俊清医疗费、误某、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x.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171元,由被告吕健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7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卓世勋

审判员王晓萍

审判员刘敏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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