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又名杨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李世林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苏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