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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又名杨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李世林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苏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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