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全茂华,府谷县大昌汗法律服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县煤管站职工,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全茂华、被告赵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在府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现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乙自愿离婚。
二、被告赵某乙自愿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分娩费用3000元。
三、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乙自愿待孩子出生后再解决孩子抚育问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莉莉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苏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