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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14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公司

上诉人岳某为与被上诉人沈阳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和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莉、代理审判员甘国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岳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岳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卉

审判员董莉

代理审判员甘国明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魏某星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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