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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西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女,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XX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6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0年11月8日,票号XX,出票人XXX公司,付款行XX,出票人账号XX;出票金额为50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5月8日,收款人XX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为XX,账号XX)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XX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秦玉新

代理审判员闵永军

代理审判员史琳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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