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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某某、薛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强,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薛某某,又名薛某海,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薛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荆小利、宋冬、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8日夜,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伙同金XX(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武陟县X乡X村南黄某大堤,欲将马XX、孙XX、王XX三人驾驶的豫x解放牌半挂货车送到武西高速六标段项目部,以此收取送车费,被拒绝。后张某某等人对马XX等三人实施恐吓,要求货车限期离开大堤,货车被迫沿二铺营村X路向北行驶。张某某等人密谋“货车一定会从防汛路的桥上过,我们就说车把桥压坏了。”货车过桥后,张某某等人开车超越货车拦住其去路对其恐吓,被告人薛某某以及王XX、薛XX、薛XX、哈XX(四人另案处理)等人闻声赶到,帮助张某某等人实施敲诈,货车司机马XX关灯下车后,张某某将马XX跺翻在地,以马XX的车将桥压坏为由,敲诈现金3300元。案发后赃款返还了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张某某、王某某、薛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马XX、孙XX、王XX的陈述、证人荆XX、金XX、张XX、赵XX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交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薛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指控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赃款如数退还,且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对三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薛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均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均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薛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起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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