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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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0004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江,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敏,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赵X江、王X敏与被上诉人沈阳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和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赵X江、王X敏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X江、王X敏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X江、王X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为421.5元,由赵X江、王X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倩

代理审判员韩鹏

代理审判员郑竹玉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任江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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