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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照,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福鼎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连江县X乡……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程琪,福建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双方共同投资创办运砂船,原告投资10万元,被告负责砂石营运。2008年3月双方终止合伙,经清算,被告共欠原告投资款及利润人民币x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交给原告,之后被告于2010年9月9日归还了x元,尚欠x元至今未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x元及延期还款利息。被告张某乙辩称,原告所述欠款属实,但欠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起诉前没有向被告催讨过欠款,现被告可以当庭还款,但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乙当庭归还原告卢某欠款人民币x元。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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