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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甲、成某某与被告济源市王屋镇愚公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超,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成某某,又名成某花、程守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白某乙,系成某某的侄儿。

被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又名石某祥,系该村村委主任。

原告白某甲、成某某与被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从解放以后,二原告一直在管理、经营尖山凹的林坡,在2005年间被告将二原告管理、经营尖山凹的林坡让人采挖矿石,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济源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济林证字(2003)第X号《林权证》所确定的林地使用权人是侯武军。原告白某甲称该《林权证》实际是侯武军代替其办理的,但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认定,故白某甲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向东

代理审判员徐晶晶

人民陪审员张红建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卢小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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