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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169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X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高X与被上诉人沈阳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于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X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高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高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倩

代理审判员白凤岐

代理审判员刘冬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任江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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