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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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98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XX,男,汉族,住沈阳市X区X街

委托代理人:张X,女,汉族,住沈阳市X区X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XX,男,汉族,住苏家屯区香柏

上诉人沈阳XX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8月8日,上诉人沈阳XX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XX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XX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沈阳XX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岩

代理审判员原宏斌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贺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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