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XX,男,汉族,住沈阳市X区X街
委托代理人:张X,女,汉族,住沈阳市X区X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XX,男,汉族,住苏家屯区香柏
上诉人沈阳XX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8月8日,上诉人沈阳XX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XX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XX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沈阳XX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岩
代理审判员原宏斌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