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赵某乙。
上诉人大连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大连中天融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42元,减半收取6,971元由大连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代理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