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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40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赵某乙。

上诉人大连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大连中天融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42元,减半收取6,971元由大连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代理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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