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学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
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沈阳某学校、北京某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某乙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可另案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乙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代理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