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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6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学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

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沈阳某学校、北京某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某乙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可另案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乙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代理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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