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
上诉人赵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赵某乙于2011年5月17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赵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