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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诺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时间:2005-08-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7846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金诺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西区中航科技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关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略)。

原告北京金诺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金诺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满某某、被告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金诺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金诺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诺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金诺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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