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世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X号楼二层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江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军明,郑州市X区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冬梅,郑州市X区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世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世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江涛,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范军明、张冬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员王华伟
审判员苟珊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武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