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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X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中原房管局)、原审被告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瑶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邢某,男,汉,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X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X区中原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邢某,男,汉,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X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中原房管局)、原审被告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的委托代理人即原审被告邢某,被上诉人中原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所承租的中原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房屋系中原房管局直管公房。2010年1月1日,中原房管局作为甲方与黄某作为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甲方将座落于中原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房屋使用面积为40.30平方米的公房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三年;房屋租金按月收交,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交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租赁合同,并限期搬出,拒不搬出的视同强占房屋:(一)擅自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某、转某、转某、调换的。2011年3月14日,中原房管局对房屋居住现状进行调查时,黄某承租的房屋现居住人为邢某,邢某自2010年9月起在该房屋内居住。

原审法院认为,中原房管局与黄某协商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黄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黄某违反合同约定将承租房屋转某给他人使用,中原房管局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要求解除合同、限期搬出房屋,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原房管局与黄某2010年1月1日签订的座落于中原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房屋的《租赁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二、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搬出郑州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房屋。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某负担。

宣判后,黄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中原房管局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黄某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承租人,黄某与邢某系同学关系,黄某将房屋借给邢某居住时已取得中原房管局下属部门林山寨房管所的同意,并与林山寨房管所签订了协议,邢某为此多交了部分房租,故邢某居住涉案房屋是合法的。

被上诉人中原房管局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邢某陈述称:同意黄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虽然黄某上诉称其将房屋转某给邢某时征得了中原房管局的同意,但只有黄某、邢某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中原房管局亦不认可黄某、邢某的陈述,故对黄某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由于黄某与中原房管局所签协议明确约定黄某擅自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某、转某、转某、调换时,中原房管局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现黄某将房屋转某邢某居住,原审法院据此支持中原房管局的诉请并无不妥。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童铸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闫琼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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