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乙与平顶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姬桂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建成,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伟,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全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