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双泉,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法婕,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沈阳浑南西路分店。
法定代表人:赵某丙,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市东升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沈阳浑南西路分店、保定市东升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王晓航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松主审,审判员常振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沃尔玛(辽宁)百货有限公司沈阳浑南西路分店、保定市东升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晓航
审判员常振明
代理审判员吴松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