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承揽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海兵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