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吕某某与张某某、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永强,郑州中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原告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X街X号院X号。

上诉人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原告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吕某某及梁某某于2010年4月26日自愿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吕某某、梁某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吕某某、梁某某作为原审原告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吕某某、梁某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吕某某负担;二审受理费1775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宁元元(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