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永强,郑州中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原告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X街X号院X号。
上诉人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原告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吕某某及梁某某于2010年4月26日自愿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吕某某、梁某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吕某某、梁某某作为原审原告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吕某某、梁某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吕某某负担;二审受理费1775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宁元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