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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甲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张广生,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系周某甲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张国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丁,男。

委托代理人代召国,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甲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广生、周某乙,被上诉人朱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张国锋,被上诉人朱某丁的委托代理人代召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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