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陇县X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蔡xx,陇县司法局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xx,又名刘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陇县X乡xx村。
原告张xx诉被告刘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蔡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过去相互认识,2009年9月份被告承包了曹家湾三里营小学教学综合楼工程,被告将该工程的内外墙抹灰工程承包给我,并订立了合同。工程完工后进行了结算,被告给我出具了欠人工费x元的条据一张,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4000元,现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工价款。
被告刘xx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24日签订了内外墙抹灰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陇县曹家湾三里营小学教学综合楼内外墙抹灰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09年11月23日给原告出具了工程结算单,载明结算款为x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原告4000元,剩余款项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工价款x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内外墙抹灰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单,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某、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原、被告双方就陇县曹家湾三里营小学教学综合楼的内外墙抹灰工程达成协议,订立了合同,在工程完成并结算后,被告理应如期付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4000元,剩余结算款拒不偿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刘xx支付拖欠张xx的劳务工价款x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再实际支付x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95元,由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峰
代审判员金江博
代审判员魏文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严成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