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出生于(略)。
委托代理人阴战营,新密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男,住(略)。
被告裴某,男,住(略)。
被告岳某,男,住(略)。
原告郭某诉被告孙某、裴某、岳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因合同所欠的货款,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撤回了对被告孙某的起诉,经查被告裴某、岳某并非合同的相对人,所以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伟民
审判员杨树安
审判员陈洪之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