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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龚某、苏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西二环。

负责人曹某。

被执行人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龚某、苏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依据西安市X区公证处(2011)西莲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3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写明被执行人已经归还所有的车贷欠款,现申请结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公证处(2011)西莲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某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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