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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案款x元,并于2011年1月26日将上述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赵某写有收条。同日申请执行人赵某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表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本案执行终结。本案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x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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