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文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某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79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文某与被执行人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文某自愿放弃610元,执行费自愿承担。2011年1月25日本院将从被执行人某某处执行回的案款618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文某,申请执行人文某写有收条。同日申请执行人文某向本院书面申请(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618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