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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

被告何某,又名何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谢彦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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