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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彦辉,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静涛,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北林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路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委托代理人冯彦辉、汪静涛以及被上诉人郑州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汤路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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