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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驻马店市现代出租车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现代出租车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驻马店市现代出租车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3月14日作出的(2008)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再审申请称,1、鉴定作出后,刘某某一审未到庭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重新鉴定是刘某某提出,由一审法院委托的,因此重新鉴定程序合法。2、鉴定结论与原治疗医院的估算非常接近,驻马店中院以两次鉴定结论相距太大,就断然否认重新鉴定结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王某某的后续治疗费请求应当支持。

被申请人刘某某、驻马店市现代出租车有限公司答辩称,1、二审法院改判是基于王某某的两次鉴定结论不同,一次是三万元,一次是十二万元,两次鉴定的单位都是有资质的单位,却相差四倍,无法断定应采信哪个鉴定。2、二审法院判决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依据是正确的。

经审查,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某做过两次鉴定,两家鉴定机构均具有相应资质,但两次鉴定结论差距较大,说明通过鉴定难以确定王某某后续治疗费的准确数额,且该项治疗费并未实际发生,因此,原二审没有在原诉讼中支持王某某后续治疗费的请求是正确的。同时,原二审已在判决书中告知王某某可以待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并没有影响王某某实现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其可以在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申请再审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路通

代理审判员王某光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曹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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