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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乙与被上诉人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劳动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雷涛,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芳芳,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许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单位副主任。

上诉人王某乙与被上诉人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劳动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魏飞

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李润武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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