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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为与王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魏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牛志臣,黄台岗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为与被上诉人王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王某乙建

审判员张继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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