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魏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牛志臣,黄台岗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为与被上诉人王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王某乙建
审判员张继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