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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刑二终字第27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9月5日被羁押,同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万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羁押,同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某、刘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大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表示服从原审判决,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刘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大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莹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樊友明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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