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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刑二终字第54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男,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八月三日作出(2011)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恩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梁××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莹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樊友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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